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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四川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英文名:SICHUAN  ASSOCIATION OF STD & AIDS  PREVENTION AND CONTROL,缩写为SASAPAC。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四川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全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者、热心性病艾滋病防治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及与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团结、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力量,贯彻落实国家性病艾滋病防治策略,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开展防治活动,促进性病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发展,为控制流行、减低危害、构建健康四川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协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动员广大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者及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共同参与全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面向社会大力宣传和普及性病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的防治知识,提高民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在高危和弱势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活动;

(三)接受政府的委托,开展多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为政府部门制定性病艾滋病、病毒性肝炎防治对策和法规提供科学的依据;

(四)经相关部门同意开展性病艾滋病、病毒性肝炎防治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组织课题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

(五)加强与国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增进与国内机构、协会交流与协作,促进省内多部门间的学术交流,通过相互合作,促进我省性病艾滋病、病毒性肝炎防治事业的发展;

(六)关心、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生产和生活,鼓励他们树立生活信心;呼吁全社会维护性病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反对社会歧视;

(七)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依法依规编辑出版及制作有关的专业性期刊、科普刊物、宣传品、书籍及有关音像信息资料;

(八)收集、反映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九)开发、推广与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相关的新技术、新成果和新产品;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与性病艾滋病防治相关工作,热心并支持协会工作人士,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五)从事与性病艾滋病防治相关工作、热心并支持协会工作,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介绍新会员入会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确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九)决定名称、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或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协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增补和罢免部分理事、监事,但增补、罢免理事、监事人数不超过原理事/监事总数的1/5;

(十三)协助指导市(州)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的工作;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二)(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九)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秘书长应为全职。若秘书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全职副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理事会增补/调整1/5监事名额。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协会章程经2024年3月21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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